近親相姦中文字幕在线(正常人真的只有一种人格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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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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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近親相姦中文字幕在线,正常人真的只有一种人格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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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的还有一种多重人格
我给你解释下多重人格:多重人格障碍是心理疾病的一种,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归类于第一轴的解离症的一种。多重人格具有超过一个(若是2个则称为双重人格)的人格存在,就有如“在一个身体里住着好几个灵魂”。
临床表现:多重人格的各个亚人格都是各自独立、彼此分开的,一种人格出现,其他人格就自动退场,任何时候,都有一个主要人格占优势,人的行为也就由占优势的人格“值班”、控制,不会出现“好几个人格争夺控制权的混乱状态”。
如果我们用“变色龙”或者“变形虫”来理解多重人格,也许会更形象、更直观。比如,用比较自信的人格,去应付具有竞争性的环境;用脆弱、神经衰弱的人格去赢得同情、获取依赖;用画家和艺术家的人格和身份,去应付上层社会等。
这样,我们就会发现,多重人格在本质上,就是一种通过频繁地变换人格,来适应环境的心理现象,是一种适应环境的心理努力。
多重人格的产生与童年创伤有密切相关,尤其是性侵害。患者的男女比1:9可以作为佐证,这或许是女孩比男孩易受到性侵害的缘故。当受到难以应付的冲击时,患者以“放空”的方式,以达到“这件事不是发生在我身上”的感觉,这对长期受到严重伤害的人(如近亲相奸)来说,或许是必要的。
2.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?
什么叫“通奸罪”,在古代就是与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发生性关系。在古代,通奸罪是一名罪名。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,当代社会也没有通奸罪了,小三和二奶的现象也很普遍,只是属于“道德谴责”一个范畴之内。
古代社会封建思想比较严重,男尊女卑的观点使得古代官府对通奸行为是坚决打击的。通奸,就是“奸夫淫妇”,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,惩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。
如上古时候《尚书》中就记载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”。什么意思呢?“不以义交”,就是通奸,“刑宫”就是对男人和女人的隐私地方施加刑法,这都是生不如死。
各个朝代对通奸的惩罚秦朝时候,通奸又叫做“私通”,就是施加极刑,在法律上也规定捉奸者如果不告官的,可以杀掉。简单来说,对通奸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,奸夫淫妇人人都可以诛之,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。
如在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中所载:
“防隔内外,禁止淫泆,男女絜诚。夫为寄豭(即公猪),杀之无罪。”
大概意思就是,男女之间都都应该守贞洁。当女子发现丈夫出外私通,可以杀掉他也是无罪。在这里没有说老婆如何。但其实丈夫和另外一家女子偷情,两个人都应该判处死刑,可以处以私刑。
当刘邦建立西汉初期,也是“汉承秦制”,延续秦朝时候的法律,对奸夫淫妇也是可以用私刑杀之。但是,在汉文帝刘恒登基之后,以孝治天下。之后,他也有了仁慈之心,想着别杀奸夫淫妇了,就阉割吧。其实这一种也是很残酷的刑罚,不如一刀砍死比较快。
唐朝时候,唐高祖李渊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统,少数民族的血统使得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放,性生活也比较自由。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,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,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……
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。由于唐朝官僚贵族的性开放,社会中下层百姓也是性开放,通奸事情也是社会的风气,小三、二奶都是见怪不怪。如《西厢记》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,就是唐代诗人元慎和表妹的偷情。戏剧里把偷情的情境描绘得美轮美奂,现在看来都是一种出轨的行为。其实,元慎不是痴情的种,是一个渣男。
由于社会风气对通奸是很默认,所以唐朝法律对通奸罪的规定也比较宽松。如唐朝法律规定:“通奸者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两年”,就是通奸者只判一年半,有夫就判两年,之后放出来之后,依然恢复自由之身。
宋朝时候的赵匡胤,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。他继承了唐朝的法律,奸夫淫妇也是享受唐朝一样的福利待遇,有了私情也没必要去死或者遭受“宫刑”。可以看到,凡是富裕的朝代,对通奸就采取了宽容的态度。
在元朝时候,由于是外族人统治,对通奸都是采取仁慈的态度。之后,受到中原“男尊女卑”观念的影响,允许丈夫可以捉奸,并且对奸夫淫妇处以死刑,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诉官府,然后施加私刑。当丈夫不想把出轨的妻子给杀死,可以把奸夫淫妇送到官府里,然后对不忠诚的妻子施加惩罚。惩罚的措施,一般都是脱下衣服打屁股,但规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,否则会出人命。
在明朝时候,朱元璋对“私通”上继续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制度,不过对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细致地规定:“无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”。
在清朝时候,清军入关之后,允许社会民间抓奸,然后可以把奸夫淫妇当场处死,与元朝的明朝法律规定是差不多的。在清朝增加了“诱奸”,又叫做“刁奸”。根据清朝法律规定,对诱奸的杖打一百下,也就是比通奸多打了十下”
民国时候的《暂行新刑律》第289条对通奸罪做了明文规定,和奸(通奸)有夫者,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。
对惩罚通奸的私刑措施受着儒家思想的“从一而终”思想的影响,古代对通奸行为也是一种不能容忍和严加制止的,并且可以用“骑木驴”、“侵猪笼”两种私刑做惩罚。
“侵猪笼”,就是把犯人放在猪笼里面,投放到河里,任其淹死。古代南方经常用这个方法处罚奸夫淫妇。“猪笼”原来是用来运输猪的工具,后来也是一种施加私刑的刑具。当族长或者长辈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奸,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,然后把偷情男女都放在猪笼里。罪行轻的就在河里浸泡半天,罪行比较重就是把他们直接淹死。族长有决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权。
骑木驴,是一种非常痛苦的私刑。之后,在刑场上淫妇就被砍头处死。
打屁股,就是把淫妇的裤子脱去,露出屁股,当着众人的面施加杖刑,这也是一种非常侮辱性的惩罚措施,对妇女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,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。所以,打屁股的痛强过肉体上的痛,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,而是受不了心灵上侮辱,回家就自杀死了。
古代国外对通奸罪的惩罚中东的穆斯林国家信仰伊斯兰教,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。一旦发现有奸夫淫妇,女方处以死刑,男方就施加宫刑。
在古代埃及,如果一个女人犯下了通奸罪,就要把鼻子割掉。古罗马的处罚更具有创意,通奸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,之后被判吃粪便的刑法。第二次抓住,就是被扒皮。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地位高级的女子偷情,就要用火把阳具烧去。之后,高阶级的女人,也要施加相应的火刑。
在朝鲜对不贞洁的妇女,就要在脸上刺上烙印。
本文笔者是历史文化爱好者,渴望与喜欢历史文化的朋友探讨问题,在写作道路上共同成长共同进步,请点“关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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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表现:多重人格的各个亚人格都是各自独立、彼此分开的,一种人格出现,其他人格就自动退场,任何时候,都有一个主要人格占优势,人的行为也就由占优势的人格“值班”、控制,不会出现“好几个人格争夺控制权的混乱状态”。
如果我们用“变色龙”或者“变形虫”来理解多重人格,也许会更形象、更直观。比如,用比较自信的人格,去应付具有竞争性的环境;用脆弱、神经衰弱的人格去赢得同情、获取依赖;用画家和艺术家的人格和身份,去应付上层社会等。
这样,我们就会发现,多重人格在本质上,就是一种通过频繁地变换人格,来适应环境的心理现象,是一种适应环境的心理努力。
多重人格的产生与童年创伤有密切相关,尤其是性侵害。患者的男女比1:9可以作为佐证,这或许是女孩比男孩易受到性侵害的缘故。当受到难以应付的冲击时,患者以“放空”的方式,以达到“这件事不是发生在我身上”的感觉,这对长期受到严重伤害的人(如近亲相奸)来说,或许是必要的。
2.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?
什么叫“通奸罪”,在古代就是与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发生性关系。在古代,通奸罪是一名罪名。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,当代社会也没有通奸罪了,小三和二奶的现象也很普遍,只是属于“道德谴责”一个范畴之内。
古代社会封建思想比较严重,男尊女卑的观点使得古代官府对通奸行为是坚决打击的。通奸,就是“奸夫淫妇”,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,惩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。
如上古时候《尚书》中就记载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”。什么意思呢?“不以义交”,就是通奸,“刑宫”就是对男人和女人的隐私地方施加刑法,这都是生不如死。
各个朝代对通奸的惩罚秦朝时候,通奸又叫做“私通”,就是施加极刑,在法律上也规定捉奸者如果不告官的,可以杀掉。简单来说,对通奸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,奸夫淫妇人人都可以诛之,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。
如在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中所载:
“防隔内外,禁止淫泆,男女絜诚。夫为寄豭(即公猪),杀之无罪。”
大概意思就是,男女之间都都应该守贞洁。当女子发现丈夫出外私通,可以杀掉他也是无罪。在这里没有说老婆如何。但其实丈夫和另外一家女子偷情,两个人都应该判处死刑,可以处以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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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时候,唐高祖李渊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统,少数民族的血统使得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放,性生活也比较自由。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,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,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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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时候的赵匡胤,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。他继承了唐朝的法律,奸夫淫妇也是享受唐朝一样的福利待遇,有了私情也没必要去死或者遭受“宫刑”。可以看到,凡是富裕的朝代,对通奸就采取了宽容的态度。
在元朝时候,由于是外族人统治,对通奸都是采取仁慈的态度。之后,受到中原“男尊女卑”观念的影响,允许丈夫可以捉奸,并且对奸夫淫妇处以死刑,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诉官府,然后施加私刑。当丈夫不想把出轨的妻子给杀死,可以把奸夫淫妇送到官府里,然后对不忠诚的妻子施加惩罚。惩罚的措施,一般都是脱下衣服打屁股,但规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,否则会出人命。
在明朝时候,朱元璋对“私通”上继续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制度,不过对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细致地规定:“无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”。
在清朝时候,清军入关之后,允许社会民间抓奸,然后可以把奸夫淫妇当场处死,与元朝的明朝法律规定是差不多的。在清朝增加了“诱奸”,又叫做“刁奸”。根据清朝法律规定,对诱奸的杖打一百下,也就是比通奸多打了十下”
民国时候的《暂行新刑律》第289条对通奸罪做了明文规定,和奸(通奸)有夫者,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。
对惩罚通奸的私刑措施受着儒家思想的“从一而终”思想的影响,古代对通奸行为也是一种不能容忍和严加制止的,并且可以用“骑木驴”、“侵猪笼”两种私刑做惩罚。
“侵猪笼”,就是把犯人放在猪笼里面,投放到河里,任其淹死。古代南方经常用这个方法处罚奸夫淫妇。“猪笼”原来是用来运输猪的工具,后来也是一种施加私刑的刑具。当族长或者长辈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奸,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,然后把偷情男女都放在猪笼里。罪行轻的就在河里浸泡半天,罪行比较重就是把他们直接淹死。族长有决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权。
骑木驴,是一种非常痛苦的私刑。之后,在刑场上淫妇就被砍头处死。
打屁股,就是把淫妇的裤子脱去,露出屁股,当着众人的面施加杖刑,这也是一种非常侮辱性的惩罚措施,对妇女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,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。所以,打屁股的痛强过肉体上的痛,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,而是受不了心灵上侮辱,回家就自杀死了。
古代国外对通奸罪的惩罚中东的穆斯林国家信仰伊斯兰教,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。一旦发现有奸夫淫妇,女方处以死刑,男方就施加宫刑。
在古代埃及,如果一个女人犯下了通奸罪,就要把鼻子割掉。古罗马的处罚更具有创意,通奸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,之后被判吃粪便的刑法。第二次抓住,就是被扒皮。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地位高级的女子偷情,就要用火把阳具烧去。之后,高阶级的女人,也要施加相应的火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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